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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 第45條

立法委員經罷免後,由候補人依次遞補,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立法委員自行辭職者,其遞補方法準用前項之規定。 立法委員於一會期內無故不出席者,視為辭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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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