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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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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 第44條
第 七 章 立法委員之罷免
罷免案如經否決,對於同一立法委員,在原任期內,不得再為罷免之聲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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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之罷免」的其他條文
第40條
原選舉單位之選舉人,對於所選之立法委員,非經過六個月後,不得提出罷免聲請書。
第41條
罷免聲請書應敘述理由,以原選舉單位當選時投票總數百分之十以上選舉人之簽署,向各該單位之主管行…
第42條
前條主管行政機關首長,於收到聲請書三十日內,查明簽署屬實及其人數合於規定後,應將聲請書副本通…
第43條
主管行政機關首長,於收到答辯書三日內,應連同聲請書公告之,並應於公告後三十日內舉行投票,以當…
第45條
立法委員經罷免後,由候補人依次遞補,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立法委員自行辭職者,其遞補方…
← 第43條
看 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 全文
第4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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