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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 第3條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3條
第 一 章 總則
立法院每屆第一會期報到首日舉行預備會議,進行委員就職宣誓及院長、副院長之選舉。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引用本條的條文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中另有 4 條條文提到第3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6條
行政院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第一款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依下列之規定︰一、行政…
第23條
立法委員行使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第一款之質詢權,除依第十六條至第二十一條規定處理外,應列…
第36條
立法院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第三款之規定,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院長…
第65條
立法院收受請願文書後,應先由程序委員會審核其形式是否符合請願法規定,其有不符或文字意思表示無…
「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1條
本法依立法院組織法第二條第二項制定之。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
第2條
立法委員應分別於每年二月一日及九月一日起報到,開議日由各黨團協商決定之。但經總統解散時,由新…
第4條
立法院會議,須有立法委員總額三分之一出席,始得開會。前項立法委員總額,以每會期實際報到人數為…
第5條
立法院每次會期屆至,必要時,得由院長或立法委員提議或行政院之請求延長會期,經院會議決行之;立…
第6條
立法院會議之決議,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 第2條
看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全文
第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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