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 第51條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51條

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專案小組應於調查、調閱終結後三十日內,分向院會或委員會提出調查、調閱報告書及處理意見,作為處理該特定議案或與立法委員職權相關事項之依據。
AI 白話解釋
← 第50-2條看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全文第5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