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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52條

調查、調閱報告書及處理意見未提出前,其調查人員、工作人員、專業人員、保管人員或查閱人員負有保密之義務,不得對調查、調閱內容或處理情形予以揭露。但涉及外交、國防或其他依法令應秘密事項者,於調查、調閱報告及處理意見提出後,仍應依相關法令規定保密,並依秘密會議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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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