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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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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53條
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專案小組未提出調查、調閱報告書及處理意見前,院會或委員會對該特定議案不得為最後之決議。但已逾院會或各該委員會議決之時限時,不在此限。 前項調查專案小組之調查、調閱報告書及處理意見,應經該委員會議決後提報院會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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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3-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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