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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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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66條
第 十一 章 請願文書之審查
請願文書應否成為議案,由有關委員會審查;審查時得先函請相關部會於一個月內查復。必要時得派員先行瞭解,或通知請願人到會說明,說明後應即退席。 請願文書在審查未有結果前,請願人得撤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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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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