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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處務規程 第4條

秘書處設文牘科、收發科、機要科、檔案科、研考科及公共關係事務室,分掌下列事項: 一、文牘科:關於文書之撰擬、文件之繕校等事項。 二、收發科:關於文件之收發、分配等事項。 三、機要科:關於本院印信之典守及用印登記等事項。 四、檔案科: (一)關於本院檔案、史料之管理、借調、保管、典藏、掃描及數位化等事項。 (二)關於國民大會檔案、史料之管理、借調、保管、典藏、掃描及數位化等事項。 五、研考科:關於研究發展及管制考核事項。 六、公共關係事務室: (一)關於國內之公共關係事項。 (二)關於新聞之編輯及發布事項。 (三)關於新聞資料之蒐集、整理及保管等事項。 (四)關於新聞媒體之聯絡及委員活動之報導事項。 (五)關於本院視聽媒體之規劃、設計及運用事項。 (六)關於民眾參訪接待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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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