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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處務規程 第6條

公報處設第一科至第五科及印刷所,分掌下列事項: 一、第一科:關於本院會議、委員會會議及黨團協商之速記暨初稿之彙整事項。 二、第二科:關於本院會議、委員會會議及黨團協商之速記暨初稿之彙整事項。 三、第三科:關於本院會議、委員會會議及黨團協商之速記暨初稿之彙整事項。 四、第四科:關於公報初稿之更正、正式公報之編印、發行、上網及其他有關公報電子化事項。 五、第五科:關於本院會議、委員會會議及黨團協商之錄影、錄音、轉播及其複製、發行事項。 六、印刷所:關於各類文件之印刷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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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