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立法院議事規則 › 第11條

立法院議事規則 第11條

第 二 章 委員提案
修正動議,於原案二讀會廣泛討論後或三讀會中提出之,並須經十人以上之連署或附議,始得成立。 修正動議應連同原案未提出修正部分,先付討論。 修正動議之修正動議,其處理程序,比照前二項之規定。 對同一事項有兩個以上修正動議時,應俟提出完畢並成立後,就其與原案旨趣距離較遠者,依次提付討論;其無距離遠近者,依其提出之先後。
AI 白話解釋

「委員提案」的其他條文

第7條議案之提出,以書面行之,如係法律案,應附具條文及立法理由。第8條立法委員提出之法律案,應有十五人以上之連署;其他提案,除另有規定外,應有十人以上之連署。連署…第9條出席委員提出臨時提案,以亟待解決事項為限,應於當次會議上午十時前,以書面提出,並應有十人以上…第10條經否決之議案,除復議外,不得再行提出。第12條修正動議在未經議決前,原動議人徵得連署或附議人之同意,得撤回之。
← 第10條看 立法院議事規則 全文第1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