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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議事規則 第8條

立法委員提出之法律案,應有十五人以上之連署;其他提案,除另有規定外,應有十人以上之連署。 連署人不得發表反對原提案之意見;提案人撤回提案時,應先徵得連署人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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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