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立法院議事規則 › 第9條

立法院議事規則 第9條

第 二 章 委員提案
出席委員提出臨時提案,以亟待解決事項為限,應於當次會議上午十時前,以書面提出,並應有十人以上之連署。每人每次院會臨時提案以一案為限,於下午五時至六時處理之,提案人之說明,每案以一分鐘為限。 臨時提案之旨趣,如屬邀請機關首長報告案者,由主席裁決交相關委員會。其涉及各機關職權行使者,交相關機關研處。 法律案不得以臨時提案提出。 臨時提案如具有時效性之重大事項,得由會議主席召開黨團協商會議,協商同意者,應即以書面提交院會處理。
AI 白話解釋

「委員提案」的其他條文

第7條議案之提出,以書面行之,如係法律案,應附具條文及立法理由。第8條立法委員提出之法律案,應有十五人以上之連署;其他提案,除另有規定外,應有十人以上之連署。連署…第10條經否決之議案,除復議外,不得再行提出。第11條修正動議,於原案二讀會廣泛討論後或三讀會中提出之,並須經十人以上之連署或附議,始得成立。修正…第12條修正動議在未經議決前,原動議人徵得連署或附議人之同意,得撤回之。
← 第8條看 立法院議事規則 全文第1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