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立法院議事規則 › 第26條

立法院議事規則 第26條

議事日程所列之議案議畢,或散會時間已屆,主席即宣告散會。 會議進行中,出席委員得提出散會之動議,經十五人以上連署或附議,不經討論,由主席逕付表決。
AI 白話解釋
← 第25條看 立法院議事規則 全文第2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