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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議事規則 第19條

本院每屆第一會期首日舉行預備會議,依下列程序進行之: 一、委員報到。 二、就職宣誓。 三、推選會議主席。 四、院長選舉: (一)投票。 (二)開票。 (三)宣布選舉結果。 五、副院長選舉: (一)投票。 (二)開票。 (三)宣布選舉結果。 前項第四款及第五款之選舉,如第一次投票未能選出時,依序繼續進行第二次投票。 第一項會議之時程,由秘書長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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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