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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退卸職委員禮遇辦法 第2條

為彰顯退卸職委員對本院之貢獻,並借重其經驗,本院得延聘退卸職委員為無給職榮譽顧問,聘期四年,期滿得續聘之。 本院於舉辦有關國家重要議題之研討會時,得邀請退卸職委員參加,俾聽取其寶貴建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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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