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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退卸職委員禮遇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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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退卸職委員禮遇辦法 第3條
退卸職委員來院,得憑榮譽顧問證進出本院,但其家屬仍照規定辦理。 退卸職委員得申請年度來賓車輛出入證一枚,供其車輛進出本院識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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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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