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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退卸職委員禮遇辦法
› 第1條
立法院退卸職委員禮遇辦法 第1條
立法院(以下簡稱本院)為禮遇退卸職委員,特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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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本辦法經提報院會後施行。
看 立法院退卸職委員禮遇辦法 全文
第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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