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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級第二級管制藥品限量核配辦法 第4條

西藥製造業及動物用藥品製造業購買第一級、第二級管制藥品原料藥用以製造含管制藥品成分之製劑者,應填具申請書,其每次可購數量依核定之生產計畫需用原料藥品量為限。但其原料藥之結存量逾前次購藥量一半以上者,食品藥物署得限制其購藥量。 前項業者申購之原料藥係用以產製第三級、第四級管制藥品製劑者,應依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申請核發管制藥品製造同意書;如係用以產製非屬管制藥品製劑者,應按月列報該製劑之最終零售銷售對象資料予食品藥物署及各銷售地衛生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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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