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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類電信事業特許費收費標準
› 第3條
第一類電信事業特許費收費標準 第3條
特許費之計費期間採曆年制。 經營者之營業年度非採曆年制者,應於取得該管稽徵機關之核准,並檢附該核准文件之影本報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備查後,依其採用之營業年度期間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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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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