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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類電信事業特許費收費標準
› 第6條
第一類電信事業特許費收費標準 第6條
經營者應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依第一類電信事業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相關規定,檢送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一般財務報告、電信分離會計財務報表,向本會申報各種電信業務營業額及應繳特許費之數額。 經營者終止或暫停營業時,其申報期限由本會依實際情形另行書面通知。 經營者未依前二項規定檢送相關財務報表時,依本法
第六十七條
第一項第六款及第五項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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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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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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