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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類電信事業特許費收費標準 第6條

經營者應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依第一類電信事業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相關規定,檢送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一般財務報告、電信分離會計財務報表,向本會申報各種電信業務營業額及應繳特許費之數額。 經營者終止或暫停營業時,其申報期限由本會依實際情形另行書面通知。 經營者未依前二項規定檢送相關財務報表時,依本法第六十七條第一項第六款及第五項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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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第一類電信事業經營者(以下簡稱經營者)應自取得特許執照並開始營業之年度起,每年按各種電信業務…第3條特許費之計費期間採曆年制。經營者之營業年度非採曆年制者,應於取得該管稽徵機關之核准,並檢附該…第4條經營者應於每年五月一日起至同年五月三十一日前,以現金、以銀行為發票人之支票、國庫支票或匯票至…第5條經營者有溢繳、誤繳或短繳特許費之情形者,得於繳費之日起五年內,由經營者提出具體證明,向本會申…第6-1條應繳納特許費金額在一定數額(含)以上者,繳納義務人有不能於規定期限內繳納之事由者,除其他法律…第7條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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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