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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26條

主管機關應即時公布每一競價標的之暫時得標者及其暫時得標之金額。主管機關應於每回合結束時,公布暫時得標者及其暫時得標之金額、發生無效報價之競價者及其報價等事由。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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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