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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27條

除第一回合外,競價者於競價程序中至多得暫時棄權三次;暫時棄權逾三次者,廢止其競價資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暫時棄權: 一、每一回合之非暫時得標者未於該回合報價。 二、經認定於回合中之報價皆為無效報價。 競價者於競價程序中,除暫時得標外,得直接以書面向主管機關表示退出競價。 競價者於第一回合未報價或報價皆為無效報價者,由主管機關廢止其競價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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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