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第三代行動通信系統網路研發實驗設置使用暫行管理辦法 › 第15條

第三代行動通信系統網路研發實驗設置使用暫行管理辦法 第15條

申請設置實驗網路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各三份,向電信總局提出申請,否 刖不予受理: 一、申請書 (格式如附表一及附表二) 。 二、實驗計畫書 (應檢附唯讀光碟片一份,電子檔案應以 Microsoft Wor d 7.0 版本製作) 。 三、獲准設立之文件影本或公司執照影本等相關證明。 依前項規定檢具之文件於遞件後不予退還。 (編 註:附表一、二請參閱交通部公報 第 35 卷 4 期 17~18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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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