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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代行動通信系統網路研發實驗設置使用暫行管理辦法
› 第15條
第三代行動通信系統網路研發實驗設置使用暫行管理辦法 第15條
申請設置實驗網路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各三份,向電信總局提出申請,否 刖不予受理: 一、申請書 (格式如附表一及附表二) 。 二、實驗計畫書 (應檢附唯讀光碟片一份,電子檔案應以 Microsoft Wor d 7.0 版本製作) 。 三、獲准設立之文件影本或公司執照影本等相關證明。 依前項規定檢具之文件於遞件後不予退還。 (編 註:附表一、二請參閱交通部公報 第 35 卷 4 期 17~18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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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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