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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代行動通信系統網路研發實驗設置使用暫行管理辦法
› 第17條
第三代行動通信系統網路研發實驗設置使用暫行管理辦法 第17條
申請設置實驗網路之案件,由電信總局依實驗之必要性、具體性與適當性 等原則、及我國無線電頻率資源之使用情形核准之。 實驗用無線電頻率應以和諧有效共用為原則。數申請人規劃之實驗區域及 實驗頻率有所重疊時,以合作對象數量較多者優先核准之。但電信總局於 必要時,得限期要求申請人相互協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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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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