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第三代行動通信系統網路研發實驗設置使用暫行管理辦法 › 第17條

第三代行動通信系統網路研發實驗設置使用暫行管理辦法 第17條

申請設置實驗網路之案件,由電信總局依實驗之必要性、具體性與適當性 等原則、及我國無線電頻率資源之使用情形核准之。 實驗用無線電頻率應以和諧有效共用為原則。數申請人規劃之實驗區域及 實驗頻率有所重疊時,以合作對象數量較多者優先核准之。但電信總局於 必要時,得限期要求申請人相互協商解決。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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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