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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代行動通信系統網路研發實驗設置使用暫行管理辦法
› 第14條
第三代行動通信系統網路研發實驗設置使用暫行管理辦法 第14條
第二章 申請及審核
受理申請設置實驗網路之期間,由電信總局公告之。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引用本條的條文
第三代行動通信系統網路研發實驗設置使用暫行管理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14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4條
申請設置實驗網路者,以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為限:一、依法經營電信事業者。二、從事有關無線電運用…
「申請及審核」的其他條文
第15條
申請設置實驗網路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各三份,向電信總局提出申請,否刖不予受理:一、申請書(格式…
第16條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申請書,應載明申請人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聯絡電話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
第17條
申請設置實驗網路之案件,由電信總局依實驗之必要性、具體性與適當性等原則、及我國無線電頻率資源…
← 第13條
看 第三代行動通信系統網路研發實驗設置使用暫行管理辦法 全文
第1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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