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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期鐵路建設公債條例 第7條

本公債之還本付息,以鐵道部直轄國有鐵路餘利為基金,由鐵道部按照本公債還本付息表所列數額,每月提交公債基金保管委員會指定承借南萍段鐵路建築款項之銀行,專戶存儲,以備到期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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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