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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核可管理辦法 第10條

申請展延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不同意展延: 一、一年內違反本法第二十四條規定達二次以上。 二、最近三年該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紀錄及申報資料之運作量皆為零。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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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