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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性化學品之指定及運作許可管理辦法
› 第15條
管制性化學品之指定及運作許可管理辦法 第15條
運作者於許可有效期限內,有下列異動情形之一者,應於異動後三十日內,依附表四於指定之資訊網站申請變更: 一、運作者名稱或負責人。 二、運作場所名稱或地址。 運作者於許可有效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依
第七條
規定重新提出申請: 一、運作行為或用途變更。 二、前項第一款之異動涉及運作者主體變更。 三、前項第二款之地址異動,經技術諮議會認有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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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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