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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藥品管理條例 第40條

未依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置管制藥品管理人,或未依第七條第二項、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辦理變更登記,或違反第十條第二項、第十一條第十六條第四項、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或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者,其管制藥品管理人亦處以前項之罰鍰。 違反第十條第二項或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者,其所屬機構或負責人亦處以第一項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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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