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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藥品管理條例
› 第40條
管制藥品管理條例 第40條
未依
第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置管制藥品管理人,或未依
第七條
第二項、
第十六條
第三項規定辦理變更登記,或違反
第十條
第二項、
第十一條
、
第十六條
第四項、
第二十三條
、
第二十五條
、
第二十六條
第二項或
第二十八條
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
第二十八條
第二項規定者,其管制藥品管理人亦處以前項之罰鍰。 違反
第十條
第二項或
第二十六條
第二項規定者,其所屬機構或負責人亦處以第一項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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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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