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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藥品管理條例 第42條

本條例所定之罰鍰,由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處罰之。但違反第七條第十六條第二項至第四項、第二十條第二十三條規定,或違反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依第三十六條所為之處分者,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處罰之。 海關查獲違反本條例有關輸入、輸出規定案件,除依海關緝私條例論處外,並通知衛生主管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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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