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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系統驗證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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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系統驗證實施辦法 第8條
申請廠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檢驗機關(構)得於評鑑作業前駁回其申請: 一、申請文件不符合
第五條
規定,或申請驗證範圍不符合標準檢驗局依
第三條
第二項指定之適用範圍。 二、廠商無法於受理後六個月內配合評鑑。 三、前次申請經評鑑不符合驗證標準,自不符合通知送達之次日起未滿六個月。 四、曾有
第十六條
、
第十七條
第十款或第十一款情形,經標準檢驗局撤銷或廢止認可登錄,自撤銷或廢止之次日起未滿三年。 五、曾有前款以外情形,經標準檢驗局廢止認可登錄,自廢止之次日起未滿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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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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