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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疾病嚴重病人強制社區治療管理辦法 第5條

依本法第七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由法院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之強制社區治療案件,指定機構應向審查會提報強制社區治療計畫。 前項指定機構,得由本法第五十九條第四項或第六十三條第二項原聲請強制住院或延長強制住院機構(以下簡稱原聲請機構),或嚴重病人戶籍所在地、居所或所在地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為之。 由前項嚴重病人戶籍所在地、居所或所在地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辦理法院裁定強制社區治療者,原聲請機構應提供嚴重病人之相關資料予指定之機構。 第一項治療計畫,經審查會審查通過及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通知嚴重病人戶籍所在地、居所或所在地主管機關及指定機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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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