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法
第七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由法院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之強制社區治療案件,指定機構應向審查會提報強制社區治療計畫。
前項指定機構,得由本法
第五十九條第四項或
第六十三條第二項原聲請強制住院或延長強制住院機構(以下簡稱原聲請機構),或嚴重病人戶籍所在地、居所或所在地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為之。
由前項嚴重病人戶籍所在地、居所或所在地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辦理法院裁定強制社區治療者,原聲請機構應提供嚴重病人之相關資料予指定之機構。
第一項治療計畫,經審查會審查通過及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通知嚴重病人戶籍所在地、居所或所在地主管機關及指定機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