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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疾病嚴重病人通報處置及追蹤關懷辦法
› 第3條
精神疾病嚴重病人通報處置及追蹤關懷辦法 第3條
前條第一項嚴重病人之通報資料內容如下: 一、基本資料: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電話號碼、戶籍及居所地址。 二、診斷資料:疾病診斷碼、診斷日期、診斷書有效期間、診斷醫師姓名及其精神科專科醫師字號。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項目。 前條第三項經診斷非屬嚴重病人之通報資料內容,準用前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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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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