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精神疾病嚴重病人通報處置及追蹤關懷辦法 › 第4條

精神疾病嚴重病人通報處置及追蹤關懷辦法 第4條

地方主管機關應就嚴重病人之資料建檔、名冊建立、更新及異動,連結其保護人資料,並登載於中央主管機關所建置之資訊管理系統。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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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