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其他 › 精神疾病嚴重病人通報處置及追蹤關懷辦法

精神疾病嚴重病人通報處置及追蹤關懷辦法

一句話看懂
該法規規範對於精神疾病嚴重病人的通報、處置、追蹤及關懷等相關事項,以確保病人得到適當的照顧與保護,同時維護社會安全。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24-11-18・共 8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辦法依精神衛生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五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2 條
經專科醫師診斷為嚴重病人,其非接受緊急安置者,醫療機構應於診斷之日起七日內,至中央主管機關建置之資訊管理系統,將嚴重病人資料通報其戶籍所在地之地方主管機關;接受緊急安置者,應於緊急安置期間屆滿前完成通報。 前項嚴重病人戶籍所在地不明者,應通報其居所或嚴重病人所在地之地方主管機關。 嚴重病人經專科醫師診斷已非屬嚴重病人時,其通報準用前二項規定。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3 條
前條第一項嚴重病人之通報資料內容如下: 一、基本資料: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電話號碼、戶籍及居所地址。 二、診斷資料:疾病診斷碼、診斷日期、診斷書有效期間、診斷醫師姓名及其精神科專科醫師字號。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項目。 前條第三項經診斷非屬嚴重病人之通報資料內容,準用前項規定。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4 條
地方主管機關應就嚴重病人之資料建檔、名冊建立、更新及異動,連結其保護人資料,並登載於中央主管機關所建置之資訊管理系統。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5 條
地方主管機關接獲嚴重病人通報資料後,應啟動追蹤關懷機制,自行或委託專業之機構、法人或團體辦理相關業務。 前項追蹤關懷機制,依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授權所定辦法辦理。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6 條
因職務或業務所知悉之嚴重病人通報資料應予保密。 處理及使用通報資料,應採取必要之保密措施;違反保密義務者,依相關法律規定處理。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7 條
本辦法施行前,經專科醫師診斷為嚴重病人者,保護人、家屬或與病人有特別密切關係之人,應協助其接受專科醫師診斷,確認其嚴重病人身分。 前項確認,應自本辦法發布施行日起一年內為之;期間屆滿時,未經診斷確認者,其診斷證明書失其效力。 專科醫師依第一項規定,診斷確認嚴重病人身分後,醫療機構應依第二條規定,將嚴重病人資料通報地方主管機關。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8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十二月十四日施行。
用 AI 解釋這條
🔔 追蹤「精神疾病嚴重病人通報處置及追蹤關懷辦法」的修法動態
留下 Email,「精神疾病嚴重病人通報處置及追蹤關懷辦法」的修法動態有新表決或動態時,我們會寄摘要通知你。免費、可隨時退訂。

延伸

所有法律其他類法規本屆立法成果RSS 追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