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精神疾病嚴重病人通報處置及追蹤關懷辦法 › 第6條

精神疾病嚴重病人通報處置及追蹤關懷辦法 第6條

因職務或業務所知悉之嚴重病人通報資料應予保密。 處理及使用通報資料,應採取必要之保密措施;違反保密義務者,依相關法律規定處理。
AI 白話解釋
← 第5條看 精神疾病嚴重病人通報處置及追蹤關懷辦法 全文第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