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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疾病嚴重病人通報處置及追蹤關懷辦法 第5條

地方主管機關接獲嚴重病人通報資料後,應啟動追蹤關懷機制,自行或委託專業之機構、法人或團體辦理相關業務。 前項追蹤關懷機制,依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授權所定辦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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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