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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疾病強制社區治療審查會作業辦法 第2條

精神疾病強制社區治療審查會(以下簡稱審查會)得分區域,辦理第四條所定任務;其區域由中央主管機關劃分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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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