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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衛生法 第49條

地方主管機關應整合所屬衛生、警察、消防及其他相關機關,於轄區內建置二十四小時緊急精神醫療處置機制,處理前條所定事項。 前項處置機制、人員、流程、委託及其他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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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