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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衛生法 第45條

病人或有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狀態之人之保護人或家屬,應協助其就醫或向社區心理衛生中心諮詢。 地方主管機關知有前項之人或其自由受不當限制時,應主動協助之。 經專科醫師診斷屬嚴重病人者,醫療機構應將其資料通報地方主管機關。 前項通報之方式、內容、通報個案之資料建立、處置、追蹤關懷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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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