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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衛生法 第52條

精神照護機構於病人擅自離開該機構時,應即通知其家屬或保護人;病人行蹤不明時,應即通知地方主管機關及警察機關積極協尋。 警察機關發現前項擅自離開機構之病人時,應通知原機構帶回,必要時協助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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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