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糧商登記規則 第11條

經登記營業之糧商,應依照省 (市) 糧食主管機關之規定設置登記簿,逐 日將購進、售出、存儲、加工、經紀糧食等數量及其他規定事項詳確記載 ,以備糧食管理機關隨時查閱,並按月 (旬) 將營業實況填列報表送當地 糧食管理機關查核。 前項登記簿之保存期間最少為二年,但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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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