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糧商登記規則 第13條

糧商如有掯不出售或抬高價格情事,得由糧食管理機關限令其將存糧按原 議定價格出售,無原議定價格時,由糧食管理機關會同縣 (市) 政府及糧 食業同業公會共同議定之。 前項價格之議定,於直轄市時,由該市政府會同糧食業同業公會共同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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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