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糧商登記規則
› 第13條
糧商登記規則 第13條
糧商如有掯不出售或抬高價格情事,得由糧食管理機關限令其將存糧按原 議定價格出售,無原議定價格時,由糧食管理機關會同縣 (市) 政府及糧 食業同業公會共同議定之。 前項價格之議定,於直轄市時,由該市政府會同糧食業同業公會共同為之 。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12條
看 糧商登記規則 全文
第1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