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糧商登記規則 第14條

糧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縣 (市) 或直轄市政府得依行政執行法強制其履 行義務,並限其於十日內辦理更正或補辦登記申報。逾期仍不辦理者,撒 銷其登記,縣 (市) 政府並應報省糧食主管機關核備: 一 登記不實者。 二 不遵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者。 三 歇業、解散或停業不於限期內申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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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