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糧商登記規則 第20條

糧商經營登記以外之糧食種類、業務種類或於申報停業後未經申報復業而 經營糧食業務者,以非糧商經營糧食業務論,分別依照前條各款之規定處 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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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