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糧商登記規則 第19條

未依本規則之規定登記領有執照而經營糧食業務者,依左列之規定處罰之 : 一 關於購銷業務者,依違反糧食管理治罪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處 罰。 二 關於經紀業務者,依違反糧食管理治罪條例第七條處罰。 三 關於倉庫、加工業務者,分別依違反糧食管理治罪條例第八條第一 款、第二款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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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