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糧商登記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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糧商登記規則 第5條
申請糧商登記,除應向所在地縣 (市) 或直轄市政府繳糧商設立登記申請 書四份,負責人最近二吋半身相片二張及執照工本費外,並應依照左列規 定辦理之: 一 公司組織者,應檢附公司章程、營業計畫書及董監事職員名冊各四 份。 二 合夥組織者,應檢附合夥契約副本或抄本四份。 三 合作社及農會,應檢附經營糧食業務登記附表四份。 前項執照工本費額,由省 (市) 糧食主管機關訂定之。 第一項規定應繳之申請書及各款之文件於省轄市僅需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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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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