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糧商管理規則 第15條

主管機關為執行本法第十二條報請行政院公告管理事項及辦理本法第十一條第四項查核業務,得請糧商填報相關資料。 糧商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應記錄之資料,應依其經營糧食業務種類,記錄購進、售出、存儲、加工或經紀糧食之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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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