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糧食平準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第4條

糧食平準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4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輸入之稻穀、稻米及公告之米食製品,其在國內銷售之加價收入;或 公開標售上開糧食之進口權利盈餘收入。 三、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四、其他有關收入。
AI 白話解釋
← 第3條看 糧食平準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