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糧食平準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6條

本基金設糧食平準基金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置主任委員一人, 由農委會派員兼任之;委員六人,由行政院秘書處、行政院主計處、財政 部、經濟部、農委會及臺灣省政府各派一人兼任。 本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之, 並得邀請有關機關 (單位) 派員列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主任委員 指派委員一人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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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第3條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隸屬於農業平準基金項下,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第4條本基金之來源如下: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二、輸入之稻穀、稻米及公告之米食製品,其在國內…第5條本基金之用途如下:一、收購或輸入稻穀、稻米。二、收購或輸入經行政院核定之其他糧食。三、管理及…第7條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農委會派員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綜理會務;其餘所需工作人員,由農委會派…第8條本會之任務如下:一、本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之審議。二、本基金年度預算、決算之審議。三、本基金…第9條本基金應於國庫設立專戶存管。但應業務需要,經財政部同意者,得存入其他公營銀行,或購買政府債券…第10條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及執行、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第11條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第12條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得循預算程序撥充基金或以未分配賸餘處理。第13條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第14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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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